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国务院学位办[2018]25号文件(附件1)要求,现就学位点合格评估材料报送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:
(一)报送材料
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》(以下简称《自评报告》)、培养方案。
(二)日程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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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止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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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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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与9日前(11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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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上报《自评报告》及培养方案至研究生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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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6日前(12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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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论证会(具体安排另行通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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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6日前(14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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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再次完善《自评报告》及培养方案等材料,并报送最终版至研究生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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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30日前(14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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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报《自评报告》、培养方案等至国务院学位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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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材料要求
1、所涉及的内容和数据应确属本学位点,必须真实、准确,有据可查,各学位点应做好相关支撑材料的留存和备查工作。
2、《自评报告》应严格按照“编写说明”等要求编写(附件2)。
3、培养方案应提供本学位点过去5年执行的版本(与《自评报告》相对应),期间如有修订,可提供多个版本。
(四)报送方式
2、提交最终版材料时,还需提供以下材料:
(1)《自评报告》、培养方案的纸质版(学院负责人签字、盖章)。
(2)各学位点评估方案、专家评估意见(专家签字)
3、联系人:徐伟 电话:65786416
研究生处
2018年11月6日